7月17日,一场关于“促进团结进步 昂扬奋斗力量”的中外记者见面会在国新办举行,地方干部及群众代表与媒体记者进行了深入交流。今年是“十五五”规划的开局之年,也是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。在本次见面会上,与会的代表们分享了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施行后带来的新变化。

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委常委、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州长李雪涛指出,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的施行,让基层干部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上有了更足的底气、更实的责任和更高的要求。他解释说,“底气更足”体现在法律为依法保障各民族权益、处理涉民族事务提供了清晰路径和坚实保障,尤其对怒江这样的边疆民族地区意义重大。“责任更实”则是因为法律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,基层必须切实完成法律规定的各项任务。“要求更高”则意味着法律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、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有全面规定,基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,取得实效。

李雪涛表示,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将严格按照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的要求,聚焦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:一是建设好家乡,将法律落实与共同富裕相结合,持续壮大草果、咖啡、中药材及文旅户外等优势产业,提升群众生活水平。二是守护好边疆,切实履行守边固边的政治责任,保障450公里边境线的安全,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,建设青山绿水的美丽怒江。三是维护好民族团结,深入推进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,拓展“感恩共产党、感恩总书记”主题实践教育,深化各族群众的互嵌式发展,让民族团结之花常开。

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旗委副书记、旗长黄龙分享了对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的两点深刻感受。他认为,一是为民族工作提供了“硬杠杠”,过去主要依靠政策,现在有了法律的支撑和保障。二是为调处基层矛盾提供了“硬抓手”,过去可能更多依靠沟通协调,现在可以依法办事,做到公平公正,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公平。

黄龙提出,贯彻落实该法律需要做好三项工作:第一,宣传要“实”,要通过现有媒体平台和“法治乌兰牧骑”,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解读法律条文,让他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了解法律。第二,用法要“实”,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,依托法律解决社会矛盾,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作用。第三,融合要“实”,将法律要求融入工作各个方面,促进各民族在共同发展中走得更近,形成合力,共同建设繁荣的民族团结大家庭。

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十镇党委副书记、镇长李永仁表示,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中关于各族互嵌式发展的论述,恰恰反映了他们日常生活的真实写照。他介绍说,五十镇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乡镇,汉、土、藏、回、满、蒙六个民族的群众在生产生活、手工艺制作、经营等方面早已你中有我、我中有你。法律的施行,使得民族团结工作从过去的“干部宣教”转变为更具体的“每家每户的法定义务”,为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,增强了干部的底气,也提高了群众的参与度。

李永仁表示,今后五十镇将依托班彦村的感恩教育阵地,组建由干部、非遗传承人、法律明白人、老党员组成的宣讲队,深入群众家中进行“庭院释法”,让村民在实际场景中理解法律、践行团结。同时,将把法律核心条款纳入村规民约,依托村级网格和调委会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。此外,还将结合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项目和东西部协作项目,落实法律关于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的要求,完善产业体系,搭建跨村互助产业平台,规范运营,促进各民族在产业发展中增进交流,共同增收,夯实民族团结的基础。